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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科寰宇股份有限公司
- 运营主体
- 香港利科寰宇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邮箱
- contact@likoglobal.com
欢迎您使用利科聊天应用!
第一章 协议的范围
第一条 协议主体
本协议是您与广州利科寰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就您注册、登录、使用"利科"聊天应用相关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第二条 协议内容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我们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项规则、声明、说明等。所有规则、声明、说明等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协议效力
如本协议与《利科用户隐私政策》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利科用户隐私政策》中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为准。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与《利科用户隐私政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账号注册与使用
第四条 账号注册
您确认,在您开始注册程序使用利科服务前,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您不具备前述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您及您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您使用本人手机号码进行注册,一个手机号码仅能注册一个利科账号。
您理解并同意,为提高账号安全性,防止恶意注册和滥用行为,我们有权对注册流程、规则、方式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身份验证环节等。
第五条 账号信息
您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注册信息,并及时更新。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我们有权向您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并有权直接做出删除相应资料的处理,直至中止、终止对您提供部分或全部利科服务。
您设置的利科账号昵称、头像、个性签名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我们有权对违规昵称、头像、个性签名进行清除、重置或封禁账号处理。
第六条 账号安全
您的账号密码由您自行设定并妥善保管。您应对您账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签署各类协议、发布信息、购买服务及披露信息等)负责。
如发现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您账号登录利科或其他可能导致您账号遭窃、遗失的情况,建议您立即通知我们。您理解我们对您的任何请求采取行动均需要合理时间,且我们应您请求而采取的行动可能无法避免或阻止侵害后果的形成或扩大,除我们存在法定过错外,我们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账号转让与继承
您的利科账号仅限于您本人使用,未经我们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赠与、借用、租售或分享给他人使用。
如用户去世,其近亲属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向我们申请获取该用户的账号相关信息,但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们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服务范围
利科为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即时通讯服务:文字、语音、图片、视频、文件等信息的发送与接收
社交服务:好友添加、群组创建与管理
互动服务:表情贴纸、扫码加好友等(具体以应用内展示为准)
第九条 服务变更与中断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您同意我们有权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如变更、中断或终止的网络服务属于免费网络服务,我们无需通知您,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您理解,我们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我们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我们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第四章 用户行为规范
第十条 信息内容规范
您承诺不得通过利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软件使用规范
除非法律允许或我们书面许可,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删除利科软件及其副本上关于著作权的信息;
- 对利科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软件的源代码;
- 对我们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使用、出租、出借、复制、修改、链接、转载、汇编、发表、出版、建立镜像站点等;
对利科软件或者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软件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
通过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通过非我们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我们的软件及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
自行或者授权他人、第三方软件对本软件及其组件、模块、数据进行干扰。
第十二条 其他行为规范
您还承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 提交、发布虚假信息,或冒充、利用他人名义;
-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误导、欺骗他人;
-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 未经我们书面许可利用利科账号和任何功能进行推广或互相推广;
- 利用利科账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 制作、发布与以上行为相关的方法、工具,或对此类方法、工具进行运营或传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产品正常运营或我们未明示授权的行为。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我们的知识产权
我们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包含的任何文本、图片、图形、音频、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未经我们书面同意,上述资料均不得在任何媒体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写或再发行,或者被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
利科所有的产品、服务、技术与所有程序(以下简称"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均归我们所有。
第十四条 用户内容授权
对于您通过利科上传、发布、传输的任何内容,您授予我们及其关联方一项全球性、免费、非独家、可再许可的权利,我们可以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
前述授权仅限于我们为运营利科、推广您上传的内容之目的。如我们超出此目的使用您的内容,我们将另行获取您的授权。
第六章 免责声明
第十五条 服务中断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我们不保证网络服务不会中断,也不保证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
对于因电信系统或互联网网络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病毒、信息损坏或丢失、计算机系统问题或其它任何不可抗力原因而产生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第三方责任
您在使用利科服务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该等服务由第三方独立提供,我们不对该等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您通过利科与第三方进行的任何形式的通讯或商业往来,视为您与第三方之间的行为,您应自行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我们对您和第三方之间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用户行为责任
您应对使用利科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自行承担责任,特别是发表言论、传输内容等行为。
我们有权对您使用利科服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如发现您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我们有权依约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违约认定
如发生以下情形,视为您违约:
使用利科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违反本协议或相关规则规定。
第十九条 违约处理措施
您理解并同意,我们有权依据您的违约行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
- 警告、限期改正;
- 屏蔽、删除违规内容;
- 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
- 账号封禁,包括暂时封禁和永久封禁;
- 终止提供服务,注销账号;
- 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可将对您上述违约行为处理措施信息以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违法信息在利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赔偿责任
如您的行为使我们或第三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您应赔偿我们或第三方全部损失。
第八章 协议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协议变更
我们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各项规则,并以网站公示、应用内通知等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
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利科服务。如您继续使用利科服务,即表示您已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
第二十二条 协议终止
您有权通过以下方式终止本协议:
完成账号注销手续;
明示不再接受本协议。
出现以下情况时,我们可以终止本协议:
您违反本协议约定,我们依据违约条款终止本协议;
您盗用他人账号、发布违禁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市场秩序、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利等行为,我们依据利科规则对您的账号予以查封;
其它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协议终止后的处理
本协议终止后,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我们无义务向您或第三方披露您账号中的任何信息。
本协议终止后,我们仍享有下列权利:
继续保存您留存于利科的各类信息;
对于您过往的违约行为,我们仍可依据本协议向您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通知送达
本协议项下我们对于您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应用内通知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您对于我们的通知应当通过我们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第二十七条 可分性
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标题
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含义,不能作为本协议含义解释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完整性
本协议构成您与我们之间就本协议所涉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所涉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安排、谅解和通信。

